塑造现代的大思想家们-36马克斯·韦伯_从社会行动到权威类型
上一节中我们说了韦伯的社会行动类型学,这一节我将为大家讲讲韦伯的支配社会学中的权威类型理论。
韦伯通过其研究发现,人们的社会行动常趋向于某些具有实际规律性的规范,他们包括习俗、习惯、惯例和法律。这些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他们可能同时并存,共同发挥着效率。我们很难区分是他们中的哪一种导致了某种特定的秩序。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通过认可某种秩序之正当性的方式来使这种秩序得以确定下来。人们通过传统情感价值合理性的信念以及立法来确立一种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反过来,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有两种主要的方式来保障。首先是这种保障可能是纯粹主观的,包括情感的,导致于感情沉迷的。第二种是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审美的或者其他类型的终极价值之体现所具有的绝对有效性的信念。还有第三种是宗教的,取决于对遵守秩序而获救赎的信念。第二种,大类型式。此外,一种秩序的正当性还可能仅仅是有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形势所保障。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仅仅是因为害怕破坏现有秩序会遭到镇Y,这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类型。
在这里我们似乎发现了一种循环论证,人们遵循某种他们自己赋予其正当性的规范,遵循的理由、赋予正当性的方式,甚至正当性的保障方式,都是人们的一些主观意义取向。其实,这正是韦伯的精髓所在,他向我们表明,社会规范是人们通过其行动创立出来的,体现着人们的主观意义。正因如此,对他的遵循和保障是与人们的主观意义一致的。而且,在历史性的社会生活中,规范和秩序的产生虽然是个人行动的结果,但却并非每一个人行动之结果的简单加总,而是一个社会中所有个人行动的共同结果。因此,对于某一具体个人而言,它具有某种不受其主观因素任意左右的客观性。
进而,我们可以把韦伯的社会行动类型学和正当性取得方式类型学与他对正当统治的分类做一番比较。我们发现传统性行动和从传统中获得的正当性显然对应于传统型的统治,情感性的社会行动和来自于情感认同的正当性对应于克里斯玛型的统治。克里斯马一个意义就是个人魅力型的统治,而目的理性的社会行动和来自于手段目的判断的正当性则对应于法理型统治。只有价值理性的社会行动以及来自于价值信念的正当性……